日前,安徽生态环境发布《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
污染防治法》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落实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等政策措施,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统筹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土壤环境保护、农业投入品及其废弃物的监督管理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信息共享】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数据库,实行数据整合、动态更新与信息共享。
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
第六条【防治规划】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国土空间发展规划、农业专项发展规划、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应当明确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以及指标要求、污染防控和生态保护措施、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以及资金和技术支持、完成时限等内容。
第七条【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土壤环境质量安全的需要,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逐步完善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等技术规范。
国家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已作规定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对土壤环境背景偏高的区域,省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土壤环境背景值和环境基准研究,并制定符合本省实际的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规范。
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技术规范执行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制定。
第八条【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基础上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土壤污染区域、地块分布、面积、主要污染物和对环境以及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组织开展。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开展。
第九条【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等部门,根据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规划设置全省土壤环境监测站(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对国家规定的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下列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对土壤以及地下水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相应的预防措施:
(一)国土空间规划;
(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的规划;
(三)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四)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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