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中央企业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进中央企业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修订了《中央企业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21年2月21日前反馈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和社会责任局(以下简称科创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
jnjp@sasac.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公开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国务院国资委科创局,邮编100053,信封请注明“公开征求意见”。
国资委科创局
2021年1月20日
中央企业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源节约,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保护,是指为解决现实或潜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
第五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履行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贯彻落实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健全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
(三)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奖惩制度,实施年度及任期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四)组织或参与对中央企业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约谈;
(五)组织对中央企业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调研、交流、培训、宣传;
(六)开展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中央企业生态环境损害问题集团层面的责任追究和督促整改。
第六条企业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绿色发展。必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正确处理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关系,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体系。
(二)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积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推动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坚持企业责任主体。中央企业是本企业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把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二章分类管理
第七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动态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
(一)第一类企业。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建筑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超过200 万吨标准煤;
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处于中央企业前列;
3.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
(二)第二类企业。重点类企业之外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在10 万吨标准煤以上;
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处于中央企业中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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